公告 |
【電子發票】營業人應提供共通性載具設定之功能選項提醒 |
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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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為維護買受人之權益,營業人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得設定載具之功能選項,詳細規定說明如下。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第2項規定: 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如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論處。違反情節重大時,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若您有串接文件上的需求,請參考電子發票B2C介接技術文件 P.6 說明,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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