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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會員暨租用刷卡設備協議書】條款修訂公告

2023-12-29

敬愛的合作伙伴您好:

 

綠界將修正部份合約及條款,受影響之合約版本及內文調整修正事項如下:

一、合約頁尾標題為「金流主約合併OMO卡機賃」V20231016以前之版本號。

二、調整及修正對照:

修正前 修正後 說明
賣家會員協議書 賣家會員暨租用刷卡設備協議書 合約標題修正,避免本次修正與金流之賣家會員協議書相衝突。
第二條第二項
雙方同意啟用「ATM櫃員機」功能,僅得使用於本協議第三條第五項情事。
第二條第二項
雙方同意啟用「ATM櫃員機」功能,僅得使用於本協議第三條第四項情事。
修正使用情境項次。
第三條第四項
雙方同意,若甲方與付款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並完成交易後,若非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但不限於付款使用者循國際信用卡組織規範主張權利、甲方同意退款予付款使用者等)有付款使用者申請退貨/退款時,甲方應以第一條第二項之「ATM櫃員機」功能將付款使用者已給付費用之全部,匯款至甲方於本服務設定之帳號內,甲方同意就前開費用支付每筆1%(最少15元/筆,最高30元/筆)之手續費。
第三條第四項
雙方同意,若甲方與付款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並完成交易後,若非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但不限於付款使用者循國際信用卡組織規範主張權利、甲方同意退款予付款使用者等)有付款使用者申請退貨/退款時,甲方應以第二條第二項之「ATM櫃員機」功能將付款使用者已給付費用之全部,匯款至甲方於本服務設定之帳號內,甲方同意就前開費用支付每筆1%(最少15元/筆,最高30元/筆)之手續費。
修正使用情境項次。
第四條第三項(此修正僅適用於「金流主約合併OMO卡機賃_V20230531」版本)
如甲方需申請使用信用卡收款服務之分期付款交易功能,應另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申請,相關分期付款之規範及手續費率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訂定之。
本項移列至第四條第三項,原「金流主約合併OMO卡機賃_V20230531」版本之第四條第三項以後之約定均往後順延乙項。 修正項次編列。
第四條第七項
甲方同意給付租用刷卡設備押金予乙方,押金應於甲方終止本協議時交還乙方,經乙方點收確認無誤,並扣除甲方應付款項後,如有剩餘者,乙方應自點收確認甲方返還刷卡設備之日起算滿30日後無息退還特約商店。
第四條第七項
甲方同意給付租用刷卡設備押金予乙方,押金應於本協議終止時經乙方點收刷卡設備確認無誤,並扣除甲方應付款項後返還予甲方,如有剩餘者,乙方應自點收確認甲方返還刷卡設備之日起算滿30日後無息退還予甲方
明確押金返還要件及修正簡稱。
第六條第四項第二款
如甲方依本協議委託乙方處理信用卡代收付金額每個日曆月結算總金額超逾30萬元(含)者,綠界同意得免收取該結算月之租賃費用。
例如:特約商店1/1-1/31 間信用卡收單金額達31萬元,綠界不向特約商店計收租賃標的1月份之租賃費用。
第六條第四項第二款
如甲方依本協議委託乙方處理信用卡代收付金額每個日曆月結算總金額超逾30萬元(含)者,綠界同意得免收取該結算月之租賃費用。
例如:甲方1/1-1/31 間信用卡收單金額達31萬元,乙方不向甲方計收租賃標的1月份之租賃費用。
配合合約內簡稱修正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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